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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09-15 * 浏览 : 246

                             闽体〔2013〕41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体育局

                                          2013年1月23日

 

福建省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在我省体育事业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而又在生活、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关怀,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不断攀登体育高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曾代表国家队、省队参加比赛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我省运动员及退役运动员;优秀教练员是指省优秀运动队和各级体校、体工队、运动项目中心等正式在编在岗的教练员及退休教练员,直接培养一年以上运动员或培养一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

2、全运会和亚运会比赛前六名。

3、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

4、集体项目取得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5、为中国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

第三条 福建省体育局委托福建省发展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审核,并按福建省体育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和优秀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

(一)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死亡,且死亡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二)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因工致残(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06),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三)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负担较重,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第五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以下简称“申请者”)没有进行工伤鉴定的,伤病情况可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困难程度和伤病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者需填写《福建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原所在运动管理中心,没有单位的直接向原所在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送福建省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个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名);

3、伤残证明;

4、运动成绩证明;

5、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原件;

6、个人医疗费用及自费部分支出数额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福建省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设立“福建省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关怀基金”审定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经福建省体育局人事处复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获资助者名单和资助情况将在福建省体育局和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监督、查询。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根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实际所遇到的困难程度,将关怀基金资助标准分4个等级,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资助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福建省体育局委托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设立福建省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关怀基金,所需资金主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十一条 关怀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受资助者。受资助者在得到资助款后2周内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得到资助款项情况。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过关怀基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资助。

第十三条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该基金,建立专项账目,确保专款专用。体育局每年将协同基金管理中心,对该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关怀基金每年统一颁发一次,经报福建省体育局批准,可随时颁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办理程序解释权归福建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解释权归福建省体育局人事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闽体人〔200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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